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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镇中心学校通知:各中小学校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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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镇中小学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10-1-27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第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和活动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建立规范、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按照教育教学内在规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准任何学校和个人随意取消规定课程和增减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
第三条  小学、初中的课程表必须经镇中心校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体现时代要求,突出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与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常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的要求。学生对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内容知晓率达100%,思想品德评定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六条  加强学生的班、团、队组织建设,提高其自理、自治能力。上课、自习、就餐、就寝、值日、板报、课外活动及学校举办的运动会、艺术节等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在制定相应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放手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竞任制度,培养、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自主性,促使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健康的发展。
第七条  班主任要熟知并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要与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学生实施思想品德教育。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并进行家访,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掌握科学教育方法。要特别重视对特殊家庭学生的教育。
第八条  教学工作要重基础、重能力、重特长、重发展,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实施分层次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认真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实验,推进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要重视对“成功学校”教学改革模式的研究与推广,各学校若无其他创新模式,必须借鉴“成功学校”教学改革经验。学校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试等基本环节要有明确的要求。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制作使用优秀课件,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十一条  教师要按规范课的要求上好每一堂课,评选“优质课”要高标准、重实效,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做到定时间、定地点、
定人员、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学校要经常对集体备课和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各学科组集体备课至少间周一次。
第十三条  加强教学研究工作。重视教研室、教研组建设,认真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大力推行教学改革。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促进教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四条  布置作业要精选内容,难度适宜,数量适当,有针对性、典型性、层次性、实践性、多样性。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最多不超过90分钟。学校应对学生的作业质量和每日课外作业总量进行有效的监控。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其他学科可平时考查,不得组织考试。初中除毕业、升学考试外,其它考试均由各学校组织。禁止学校擅自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联考、竞赛活动。要逐步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组织形成,要对考试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充分发挥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诊断、评价、激励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的切实措施,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科学监测,建立“级级”把关、“段段”落实的质量管理机制。重视起始年级的教学。
第十六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作息时间表,严格控制学生每
日在校活动总量(包括自习与课外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走读生不超过7小时。
 第十七条  保证学生的睡眠时间。学校与家长配合,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每天有9小时的睡眠。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学生用书的管理。按上级规定为学生选用教材及教辅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规定之外的各类资料和教辅用书。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学校、班级、任课教师利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为学生集体补课、上新课及办辅导班。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经区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超过三天的,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不准以任何理由让学生提前离校。禁止分重点班,禁止用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和学生名次。
第二十二条  改革学生评价办法,根据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初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重视安排、指导学生课余生活。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兴趣小组,活动内容要健康、丰富;教育学生自觉抵制不健康的书刊、影视、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文明上网,不登录黄色、反动的网站;每学期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社区服务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安排组织好学生的节假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重视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积极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和其他活动形式,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二十五条  重视艺术教育工作。落实《学校艺术教育规程》,上好艺术教育课。其他学科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学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和卫生监督。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传染病、常见病在学校流行。认真组织学生做好眼睛保健操,努力控制学生近视发病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及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物品的管理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组织校外大型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事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教室等其他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学生阅览室每天课余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招生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认真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问题。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初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准往届生插入应届班复读;按规定控制班额。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控制辍学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在校学生辍学,确保辍学率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三十四条   坚持升国旗唱国歌制度。要有规范的升旗设施,旗杆要直立,位置要适宜。每周一及重大节日、纪念日要举行升国旗仪式;除假日、星期日及遇有恶劣天气外,每日升挂国旗,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举行升旗仪式时,要进行国旗下讲话,讲话文稿要积累归档。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全体师生人人会唱国歌,重要集会时要唱国歌。
第三十五条  创建规范化学校实行公示警告,要广泛征求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意见。规范化学校要定期进行自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无效取消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对学校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常规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各个岗位责任目标要求,做到项项工作有要求,事事处理有依据,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要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工作、学习氛围。
第三十八条  校长必须加强教育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确保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思路清晰、工作目标明确、学校管理科学、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  校长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参与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建立与教师的谈话制度,定期参加教师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及时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校长要深入课堂,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每周至少听课二节,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业务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都要兼课。
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中学、完全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学校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要集体研究,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审议。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合理,指挥系统畅通,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不断改革、完善用人制度及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到一次性规划、分阶段实施。每学期、每学年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年末,学校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工作。要建立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固定资产、学籍、人事、财务、文书等各类档案,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条件的学校应建档案资料室。学校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档案,按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填写学校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转出学生要有回执,借读学生要有证明,流失学生要有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全体教职工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学校应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面向全体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准歧视、讽刺、挖苦、漫骂、粗暴压服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按学生的学习成绩安排学生的座次;严禁将学生撵出课堂。      
第四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在校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得在教室、学生寝室等其他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教师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不得诱导、强迫学生参加补课,不得为自己的学生有偿补课。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上课。根据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好、上好每一堂课,严禁不备课、无教案上课。   
第五十条  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布置作业前,教师应完整地将题做一遍,杜绝不分类型、不加分析地照般其他资料上的习题;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得采取增加作业量与其他学科争时间的做法,严禁以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对学习能力差异较大的学生要分类布置作业。不准让学生家长代出作业题、考试题,代批改作业、试卷。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规范,小学作业要达到全批全改,初中达到80%以上。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和个别指导。要重视作业与试卷的讲评和更正。
第五十一条  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为教师进修和提高创造条件。要以校本培训为主,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推进名师带动战略,积极培养各类名师,切实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
第五十二条  组织教师定期参加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和教学业务考试。任课教师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学生的统一性考试,随学生同时同卷进行。
第五十三条  建立校长、专家、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评价教师的机制。在岗教师每学期必须上一次公开课,相互听课不少于15节。
第五十四条  要重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的传、帮、带作用,创造条件使他们个人的教育教学经验变为学校的集体财富。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他们与高水平教师结成对子,使其尽快提高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重视发挥教辅人员的作用。教辅人员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严格学校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数额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配备教职工。严禁学校安排无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学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经费使用要首先保障教育教学的需要;教学用品要保证质量,发放要及时到位;要经常听取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后勤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从严掌握开支,提高使用效益,严格财务审计,定期公布账目。
第五十九条  收费要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时间;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和各种违规代收费。
第六十条  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符合教育教学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严格大型基建项目审批、审计制度。基建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严格禁止无计划或不按计划乱建。大型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清点,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人为责任损失,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报废减损固定资产,价值500 元(含500元)以下的由学校负责人批准;价值500元以上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学校闲置的固定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土地、房屋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校产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基本设施档案,对校产分类造册,落实使用责任,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要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学生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各类校舍设施坚固、实用、够用,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符合标准,要定期对校舍维修、维护。学校提供足够、合格的师生饮用水。
第六十七条  切实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十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六十八条  坚持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及道路硬化,努力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创建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  建立卫生责任区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垃圾入箱,院内无卫生死角。教室周围的树木及建筑物不影响室内光线。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严格的值日生制度。室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重视室内文化建设。
第七十二条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餐厅桌凳干净,排列整齐,学生餐具有统一存放地点,地面、洗碗池及其他地方无乱倒的饭菜。要严格制定并执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炊事人员要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厕所清扫要及时。平房厕所要逐步改为漏斗式或水冲式;楼房内要设置厕所,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十四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训、校风、学风等标语书写规范、醒目。校内要有黑板报,教室内要建立班报栏。黑板报和班板报内容要每周更换一次。所有中学及有条件的小学要设置阅报栏、书画栏、制作展示栏等;校院墙内外不得书写粉刷与教育无关的内容。
第七十五条  重视办公室和教室等其他校舍的环境建设。各类用房要做到门窗、玻璃齐全、整洁明亮;办公室内桌、椅、灯、镜、盆、橱等办公用品完备,摆放整齐合理,图表、规章制度等悬挂规范。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安静整洁,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摆放整齐、方便使用。教室内桌凳标准,摆放合理,课程表、时间表、值日表及有关规章制度、宣传画等张贴、悬挂规范,室内严禁存放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第七十六条 加强学校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网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校内不得设立经营餐饮、零食等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摊点。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育教学设施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镇镇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者,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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