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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校安办函〔2009〕27号
编辑日期:2010-1-29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合肥市校安办:
你办《关于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有关问题的请示》悉。针对你办提出的C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部分砌体结构等建筑采取何种加固措施等问题,省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省内部分结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他们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C类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框架-抗震墙结构建筑,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满足B类建筑要求,可不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适当降低;
二、C类一、二层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当承载力有富余且满足B类建筑的抗震措施时,可不采取加固措施;
三、因设置填充墙引起多层框架结构短柱,当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在3-4之间且柱箍筋不小φ8@200时,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四、砌体结构,当层数满足规范要求,房屋总高度可适当放宽,但总高不能超过规范规定值的10%;
五、砌体结构的抗震措施满足抗震鉴定标准B类建筑的要求,抗震承载力有富余,且工程质量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时,可不采取加固措施。
特此函复,请在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执行。我省其他地区类似问题可比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市、县(区)校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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