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履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和销毁等各项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档案室,指派专人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的管理,精心组织,按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和系统性。
三、各地应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的设立工作,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备省级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