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校安办函〔2010〕14号
宿州市校安办:
你办《关于校安工程覆盖范围的请示》(宿校安办〔2010〕1号)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中规定: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全国校安办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23号)中明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学校,即全国城市、县镇和农村所有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办、企业办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因此,校舍安全工程覆盖范围中“中小学”应包括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请你市按照文件要求,妥善安排各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