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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安工程减免费用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编辑日期:2010-4-10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省校安办函〔2010〕13号
蚌埠市校安办:
你办《关于校安工程减免费用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蚌校安办〔2010〕1号)收悉。《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皖政办〔2009〕75号)规定: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指的是涉及的收费项目,而不是指学校范围。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印发)中明确: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日前,全国校安办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全国校安办〔2010〕1号),再次强调:要积极落实工程实施中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工程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本着“应免全免,应减全减”的原则给予支持。
请你市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减免工作,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均享受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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