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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0-4-10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宣布考试开考前动手操作的;
三、考试终止后继续操作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考试期间故意毁坏实验仪器,浪费化学药品的;
六、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八、伪造证件,请他人代考的;
考生有前四种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有后四种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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