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评分员在每场开考前没有把仪器调试到应考状态而耽误考生考试的;
3、擅自变动考生操作考试时间,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的;
4、在学生操作过程中,对考生做指导与暗示的;
5、在监考和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和教学仪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分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8、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10、偷换、涂改考生成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