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校安办〔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校安办: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办〔2009〕2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校安办〔2010〕15号)要求,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土建项目,包括拆除重建、迁移避险和加固改造等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大理石镌刻(黑底白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主体外观的协调。
三、标牌内容具体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800mm×600mm;字体:华文中宋,字号:标题110号,其余(除标题外的其他内容)60号;
(二)标牌统一注明“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类型)项目”字样,项目类型指加固或重建;
(三)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竣工时间;鉴定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均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鉴定单位指校舍抗震鉴定单位;时任县(市、区)长,时任县(市、区)教育局长,时任校长均为“一把手”姓名;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和其他资金,以万元为单位。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国家、省、市、县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等现象。
五、标牌的设置应与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同时完成,并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去年以来完工但未设置标牌的,要按照本规定抓紧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