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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编辑日期:2011-10-11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一、办学者向办学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申报办学材料并派员现场考察;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评意见:
1、不同意办学,书面说明理由;
2、同意办学,向市教育局书面请示。
四、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对县(区)教育局的书面请示作出批示;
五、由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六、向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汇报,集体研究决定能否办学;
七、书面回复办学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抄送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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