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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编辑日期:2011-11-2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0月22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日前,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工作实践,对原实施办法作了重大修订。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对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了解《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把握《实施办法》的亮点和重点,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在加深理解、融会贯通上下功夫。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将《实施办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活动,组织学习、培训和宣讲,同时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学习宣传情况的指导检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及时清理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政策规定,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与《实施办法》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做好对《实施办法》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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