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
三、卫生间宜配置成品幼儿坐(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2、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便器8个或大便槽6.0m。
2、小便器8个或小便槽5.0m。
四、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置架空隔板,并设置幼儿扶手。
五、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班设置的卫生间:
1、洗手龙头:6~8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二)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一级指标):
1、洗手龙头:8~12个。
2、淋浴龙头:2个。
3、污水池:1个。
六、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设置,或在卫生间内分隔设置。
七、夏热冬暖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第四十五条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二、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
三、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寝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安装吊扇。
四、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第四十六条 采暖与通风。采暖地区幼儿园冬季采暖与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或地热采暖。采用低温热水采暖的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及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三、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四、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照明及电器设施。室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二、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三、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四、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五、厨房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第四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主要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二、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教工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宜采用综合布线。
四、园内重点部位宜设防盗报警装置和电子监控系统。
五、园长室、门卫室宜配备报警紧急按钮装置和防卫器械。
第四十九条 厨房。
一、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二、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钢瓶间。
三、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五十条 保健及观察室。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室外附属设施。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二、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室外游戏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
四、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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