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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编辑日期:2011-3-21  作者/编辑:张成军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 园舍构成
第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第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窖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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