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幼儿园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七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